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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1-19 第02版:视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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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“毒馒头”案宣判店主不得经营食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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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陈珍珍 秦臻 来源:粮油市场报 字数:36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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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1月16日,江苏高院公布一起“毒馒头”案,涉案店老板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食品类经营活动。 涉案人孙某2015年12月开始经营一家快餐店,主要经营中餐,唐某负责馒头、包子等面食制作。 出于“卖相好看”的考虑,二人购入泡打粉用于制作面点并销售,每天用掉50多公斤面粉。直至2016年7月26日6时许,公安局民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情况,现场查获“泡打粉”43包,提取面团一块。经检测,唐某、孙某添加“泡打粉”用于制作馒头、包子等食品的面团中铝残留量为280毫克/千克。 江苏东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唐某、孙某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是共同犯罪。近日,江苏东海县法院以被告人孙某、唐某犯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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